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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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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仲介機構未履行勞務合作契約中有關損害賠償與支付經營公司服務費及其他應給付義務,或其受委託之漁船船主未履行勞務契約中有關大陸船員工資、保險、醫療、交通費、損害賠償及其他應給付義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仲介機構限期清償或給付;屆期未清償或給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以仲介機構依第十二條所繳保證金清償或給付之。
  2. 2.依前項規定動用之保證金,中央主管機關得令仲介機構限期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金額補足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資料可以看出,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在境外海域僱用大陸船員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在發生勞務或勞動契約方面的糾紛時,仲介機構有相應的賠償責任。當仲介機構未履行相關損害賠償與支付義務時,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通知仲介機構限期清償或給付,並且可以透過動用仲介機構所繳保證金來進行清償。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仲介機構補足相應金額。 此解釋基於資料中涉及到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八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以及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稱規定之扣繳率準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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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仲介機構未履行勞務合作契約中有關損害賠償與支付經營公司服務費及其他應給付義務,或其受委託之漁船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