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仲介機構應遵守的事項及責任包括履行與經營公司及與漁船船主簽訂之契約責任,處理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間糾紛及緊急事件,並將處理結果通報主管機關,協尋及聯繫脫逃行蹤不明之大陸船員等。這些事項及責任均需仲介機構詳實填寫與備置相關報表及文件資料,以便主管機關能夠有效監督及管理。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相關法條的範例,故無法提供具體的法律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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