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所稱的主管機關包括中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代表著在這條法規中,對於不同層級的管轄區域都有對應的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依據公告日期2020-12-26公布之「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全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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