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 條,此法條是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所訂定的。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間的漁船船主僱用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的相關辦法。在具體應用方面,例如使用這條法條的案例包括大陸船員僱用應暫置於劃定地區漁船上而不得在特定海域作業、隨船停靠碼頭或登岸,並對於大陸船員隨漁船進入十二浬以內海域的管理事項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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