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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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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往返大陸地區,應以直航客船為之。
  2. 2.金門、馬祖地區近海漁船船主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僱用大陸船員及進入境內水域許可,限以原僱用漁船接駁及送返大陸船員,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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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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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往返大陸地區,應以直航客船為之。金門、馬祖地區近海漁船船主依第二十四條第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