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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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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解僱、轉換雇主或於國外送返之日起七日內,其仲介機構應製作異動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8條,對於遠洋漁船船主僱用的大陸船員解僱、轉換雇主或在國外送返之事項有相應的規範。在這個情況下,仲介機構應製作異動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與此相關的例子是,在遠洋漁船船主解僱或轉換大陸船員雇主時,仲介機構應該立即製作異動名冊,並在送返大陸船員回國後七日內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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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遠洋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解僱、轉換雇主或於國外送返之日起七日內,其仲介機構應製作異動名冊送中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