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解僱、轉換雇主或於國外送返之日起七日內,其仲介機構應製作異動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8條,對於遠洋漁船船主僱用的大陸船員解僱、轉換雇主或在國外送返之事項有相應的規範。在這個情況下,仲介機構應製作異動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與此相關的例子是,在遠洋漁船船主解僱或轉換大陸船員雇主時,仲介機構應該立即製作異動名冊,並在送返大陸船員回國後七日內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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