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參考資料的第39條來看,這部分規定了大陸船員隨遠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的許可及管理辦法。根據第一項規定,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前需要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當地主管機關經審查通過後,會發給許可文件。第二項則規定了主管機關需要將相關資料轉送海岸巡防機關備查。第三項則固定了許可期限及展延許可期限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一艘遠洋漁船需要搭載大陸船員進入臺灣的境內水域進行作業,根據這個規定,船主需要在合適的時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且需要遵守許可期限的相關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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