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39

快速跳轉
  1. 1.大陸船員隨遠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前,仲介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大陸船員名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進入境內水域許可,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許可文件之漁船船主、船名、大陸船員名冊及仲介機構、許可期限等資料,轉送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備查。
  3. 3.第一項許可期間,應以遠洋漁船進港之次日起七日為限。但該遠洋漁船將搭載原僱用大陸船員出海作業,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展延許可期限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的第39條來看,這部分規定了大陸船員隨遠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的許可及管理辦法。根據第一項規定,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前需要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當地主管機關經審查通過後,會發給許可文件。第二項則規定了主管機關需要將相關資料轉送海岸巡防機關備查。第三項則固定了許可期限及展延許可期限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一艘遠洋漁船需要搭載大陸船員進入臺灣的境內水域進行作業,根據這個規定,船主需要在合適的時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且需要遵守許可期限的相關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大陸船員隨遠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前,仲介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