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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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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有大陸船員之遠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應直接至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檢查後,將大陸船員暫置於暫置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述法規,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載有大陸船員的遠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時,應直接至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檢查後,將大陸船員暫置於暫置場所。依據本範例中提到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被告申請僱用大陸地區船員林良文、柯朱順、柯亦民、潘洪梅四人,僅經許可僱用於臺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外海域作業,非另經許可不得隨船進入臺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更不得於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工作」的案例作為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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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載有大陸船員之遠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應直接至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檢查後,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