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遠洋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除應遵守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契約期滿或必要時,負責將大陸船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