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主辦理大陸船員之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事項,應委託仲介機構辦理。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 5 條」,漁船船主需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大陸船員的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事項。根據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其中在被告等在提及的案例中,根據法規第五條規定,受僱大陸船員需在進入十二浬以內海域時,漁船船主應在四小時前向所屬區漁會或漁業通訊電台通報,并向當地政府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該法規的目的在於規範大陸船員的僱用、接駁及管理等事項,確保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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