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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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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主辦理大陸船員之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事項,應委託仲介機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 5 條」,漁船船主需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大陸船員的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事項。根據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其中在被告等在提及的案例中,根據法規第五條規定,受僱大陸船員需在進入十二浬以內海域時,漁船船主應在四小時前向所屬區漁會或漁業通訊電台通報,并向當地政府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該法規的目的在於規範大陸船員的僱用、接駁及管理等事項,確保遵守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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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漁船船主辦理大陸船員之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事項,應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