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6

快速跳轉

船籍所在地漁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僱用大陸船員或設有暫置場所,且屬下列漁船者,其漁船船主得申請僱用大陸船員: 一、總噸位未滿十之漁船。 二、舢舨或漁筏。 三、經營區劃、定置漁業權漁業或海上養殖漁業之漁船。 四、經營專營或兼營娛樂漁業之漁船。 五、活魚運搬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 6 條,漁船船主在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時,需符合以下情況才能申請僱用大陸船員:1. 漁船的總噸位未滿十;2. 舢舨或漁筏;3. 經營區劃、定置漁業權漁業或海上養殖漁業的漁船;4. 經營專營或兼營娛樂漁業的漁船;5. 活魚運搬船。 這條法令的確切規定,有助於明確漁船船主在何種情況下能夠僱用大陸地區船員,以及相關條件的適用範圍。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確實有一個案例是指出了因為漁船的總噸位未滿十而導致無法申請僱用大陸船員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船籍所在地漁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僱用大陸船員或設有暫置場所,且非屬下列漁船者,其漁船船主得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