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參考資料《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境外漁船船主要僱用大陸船員進入台灣地區海域進行捕撈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大陸船員應年滿十八歲。 2. 應持有大陸地區核發之近海船員登輪作業證件、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或遠洋船員海員證件,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或條件。 這項條例強調了僱用大陸船員的資格限制,包括年齡和持有特定證件的要求。同时也強調了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其他證件及資格或條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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