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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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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具請領大陸地區發之近海船員登輪作業證件(以下簡稱登輪證件)、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大通證)或遠洋船員海員證件(以下簡稱海員證)或其他證件之資格。 三、具備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或條件。
  2. 2.前項第二款所定其他證件及第三款所定資格或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循參考資料《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境外漁船船主要僱用大陸船員進入台灣地區海域進行捕撈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大陸船員應年滿十八歲。 2. 應持有大陸地區核發之近海船員登輪作業證件、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或遠洋船員海員證件,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或條件。 這項條例強調了僱用大陸船員的資格限制,包括年齡和持有特定證件的要求。同时也強調了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其他證件及資格或條件的規定。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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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具請領大陸地區核發之近海船員登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