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5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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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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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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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70607 增訂)
漁會選舉或罷免訴訟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漁會選舉之影響層面,不下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爰明定漁會選舉或罷免之訴訟,除有關假處分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俾漁會有選舉或罷免之糾紛發生時,得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處理,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假處分之規定,於本法不適用,以免因選舉或罷免訴訟而陷漁會業務於中斷。
(0900301 修正)
漁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漁會總幹事關係農會經營良窳至鉅,為防止農會總幹事解聘時,運用訴訟提出假處分,使獲聘者不能上任,原任未續聘者卻繼續留任,而靜待法院之判決,至最後判決無法改變解聘結果,卻達到拖延之目的,爰參照漁會選舉或罷免訴訟程序,修訂增列規範總幹事之聘、解任程序,以健全漁會經營。
- 假處分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一、本條新增。 二、漁會選舉之影響層面,不下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爰明定漁會選舉或罷免之訴訟,除有關假處分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俾漁會有選舉或罷免之糾紛發生時,得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處理,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假處分之規定,於本法不適用,以免因選舉或罷免訴訟而陷漁會業務於中斷。
漁會總幹事關係農會經營良窳至鉅,為防止農會總幹事解聘時,運用訴訟提出假處分,使獲聘者不能上任,原任未續聘者卻繼續留任,而靜待法院之判決,至最後判決無法改變解聘結果,卻達到拖延之目的,爰參照漁會選舉或罷免訴訟程序,修訂增列規範總幹事之聘、解任程序,以健全漁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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