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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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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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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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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70607 增訂)

漁會選舉或罷免訴訟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漁會選舉之影響層面,不下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爰明定漁會選舉或罷免之訴訟,除有關假處分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俾漁會有選舉或罷免之糾紛發生時,得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處理,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假處分之規定,於本法不適用,以免因選舉或罷免訴訟而陷漁會業務於中斷。

(0900301 修正)

漁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漁會總幹事關係農會經營良窳至鉅,為防止農會總幹事解聘時,運用訴訟提出假處分,使獲聘者不能上任,原任未續聘者卻繼續留任,而靜待法院之判決,至最後判決無法改變解聘結果,卻達到拖延之目的,爰參照漁會選舉或罷免訴訟程序,修訂增列規範總幹事之聘、解任程序,以健全漁會經營。

  • 假處分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07706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漁會選舉之影響層面,不下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爰明定漁會選舉或罷免之訴訟,除有關假處分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俾漁會有選舉或罷免之糾紛發生時,得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處理,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假處分之規定,於本法不適用,以免因選舉或罷免訴訟而陷漁會業務於中斷。

(0900301 修正)

漁會總幹事關係農會經營良窳至鉅,為防止農會總幹事解聘時,運用訴訟提出假處分,使獲聘者不能上任,原任未續聘者卻繼續留任,而靜待法院之判決,至最後判決無法改變解聘結果,卻達到拖延之目的,爰參照漁會選舉或罷免訴訟程序,修訂增列規範總幹事之聘、解任程序,以健全漁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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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第 51-1 條規定:「漁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第 5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漁會法第 5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