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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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漁會變更組織為全國漁會後,其原任選任人員之任期,得繼續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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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19 增訂)
省漁會變更組織為全國漁會後,其原任選任人員之任期,得繼續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省漁會,依前條規定變更組織為全國漁會後,其原任選任人員如理事、監事、會員代表之任期,其任期得至該屆任期屆滿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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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省漁會,依前條規定變更組織為全國漁會後,其原任選任人員如理事、監事、會員代表之任期,其任期得至該屆任期屆滿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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