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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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漁區或同一鄉、鎮區內,不得組織兩個同級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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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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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181026 制定)
漁會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二、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之規定。 三、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之規定。 四、職員額數、權限及選任、解任之規定。 五、會議之規定。 六、共同設施事業之規定。 七、經費及財產管理之規定。 八、解散之規定。 前項章程須呈經主管官廳核准,轉報農礦部備案,其變更時,亦同。
(0210716 修正)
漁會會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二、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之規定。 三、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之規定。 四、職員額數、權限及選任、解任之規定。 五、會議之規定。 六、共同設施事業之規定。 七、經費及財產管理之規定。 八、解散之規定。 前項章程須呈經主管官署核准,轉報實業部備案,其變更時亦同。
(0371207 全文修正)
縣(市)漁會或分會,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將會員按其業務類別,編為小組。
(0641128 全文修正)
同一漁區或同一鄉、鎮區內,不得組織兩個同級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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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二、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之規定。 三、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之規定。 四、職員額數、權限及選任、解任之規定。 五、會議之規定。 六、共同設施事業之規定。 七、經費及財產管理之規定。 八、解散之規定。 前項章程須呈經主管官廳核准,轉報農礦部備案,其變更時,亦同。
漁會會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二、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之規定。 三、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之規定。 四、職員額數、權限及選任、解任之規定。 五、會議之規定。 六、共同設施事業之規定。 七、經費及財產管理之規定。 八、解散之規定。 前項章程須呈經主管官署核准,轉報實業部備案,其變更時亦同。
縣(市)漁會或分會,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將會員按其業務類別,編為小組。
同一漁區或同一鄉、鎮區內,不得組織兩個同級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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