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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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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編制員工,其考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
  2. 2.平時考核至少每六個月辦理一次。
  3. 3.年度考核於每年年終時,對該年度十二月一日仍在職,且於該年度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按其平時考核辦理,依下列規定評定等級予以獎懲: 一、優等:年度考核九十分以上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受考人數百分之二。經考核列優等者加三薪點。 二、甲等:年度考核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經考核列甲等者加二薪點。 三、乙等:年度考核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經考核列乙等者加一薪點。 四、丙等:年度考核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經考核列丙等者不加薪點。 五、丁等:年度考核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經考核列丁等者降一職等。 六、戊等:年度考核未滿五十分。經考核列戊等者降二職等。
  4. 4.漁會該年度決算虧損者,其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均不得列甲等以上。
  5. 5.年度考核列丁等或戊等並降職等者,於降等後,須繼續於漁會服務滿三年,始取得晉升一職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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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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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降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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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漁會編制員工,其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平時考核至少每六個月辦理一次。年度考核於每年年終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