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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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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擬列優等者,其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應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二、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三、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研究創新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四、主辦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評定成績特優。 五、對所主持或交辦重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 七、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 八、擔任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 九、辦理漁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
  2. 2.漁會編制員工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甲等以上: 一、受刑事或專案懲處。 二、當年度未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講習,或參加訓練、講習時數合計未達十六小時。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事、病假超過五日或曠工達一日。 五、辦理漁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漁會聲譽,有具體事證。
  3. 3.前項第四款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公傷病假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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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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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漁會編制員工之年度考核擬列優等者,其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應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獲一次記一大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