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請求。 二、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漁會給予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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