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漁會每年最高編制員工員額,需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而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編制員工員額,超過者在員額未降至核定編制員額前,遇缺不補。 針對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8 條,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在某個漁會,因為經營狀況良好,想要新增聘僱人員來擴大業務。但根據這項法條,漁會實際聘僱的編制員工員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的編制員工員額,超過部分在員額未降至核定編制員額前,遇缺不補。因此,漁會需遵守主管機關核定的員工編制額,不得擅自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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