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9

快速跳轉
  1. 1.漁會依業務需要及員額,得設部、場(廠)、辦事處、股,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部(股): (一)未滿三十人,得分股辦事;每股不得少於四人。 (二)三十人以上者,始得分部辦事。部以下得設股;每部不得少於二股,每股不得少於四人。 二、漁會依其興辦事業需求得設部、場(廠)。 三、漁會為服務轄區偏遠地區漁民得設辦事處。
  2. 2.漁會設有辦事處者,每設一辦事處,得增置員額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不起,我不知道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漁會依業務需要及員額,得設部、場(廠)、辦事處、股,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部(股): (一)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