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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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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理登記機關為辦理漁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及成績評定,應組成審查評定小組;其成員七人至九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就漁政、金融(財政)、戶政、教育、警政、法制等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學者專家派聘之,並自成員中指派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
  2. 2.前項審查評定小組會議,應邀請政風人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且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3. 3.受理登記機關應於登記截止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經審查結果不符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或有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其本人,有異議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資料,向受理登記機關申請復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受理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4. 4.受理登記機關對申請復審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召開審查評定小組會議完成復審。
  5. 5.受理登記機關應於完成復審審查或確認無復審情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准予登記者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之成績評定,並造具名冊,報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面談。
  6. 6.漁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及成績評定,在全國漁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區漁會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7. 7.審查評定小組對總幹事候聘登記人所為資格審查及成績評定之資料,以候聘登記人於登記截止日前所檢送之證明文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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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 7 條規定:「受理登記機關為辦理漁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及成績評定,應組成審查評定小組;其成員七人至九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