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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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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於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資格,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 一、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各款所定情形。 二、曾犯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三之罪,且未有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但書之情形。
  2. 2.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漁會總幹事候聘人經歷年資及第三款所定年齡之計算,以算至主管機關公告之登記起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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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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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 3 條規定:「合於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資格,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