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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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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沒入之漁船,係經國際漁業組織列入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者,主管機關得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廢止登記與註銷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
  2. 2.本條例施行前,依漁業法規定撤銷漁業證照,且為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返回國內港口,逾期未返港者,主管機關得沒入漁船,並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廢止登記與註銷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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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50705 制定)

依前條規定沒入之漁船,係經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者,主管機關得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廢止登記與註銷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   本條例施行前,依漁業法規定撤銷漁業證照,且為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返回國內港口,逾期未返港者,主管機關得沒入漁船,並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廢止登記與註銷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

立法理由一、經主關機關沒入之漁船,且被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船名單者,倘繼續在海上航行或作業,恐遭國際質疑我國對漁船之管理能力,嚴重影響我國際形象,爰為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向航政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再行廢止其船舶登記與註銷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使該船喪失我國船籍,不易取得補給,進而無法繼續在海上航行或作業。   二、本條例施行前有經撤銷漁業執照且為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而逾期未返港之案例,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甚鉅,亦有必要註銷其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爰為第二項規定。

(1050705 制定)

一、經主關機關沒入之漁船,且被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船名單者,倘繼續在海上航行或作業,恐遭國際質疑我國對漁船之管理能力,嚴重影響我國際形象,爰為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向航政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再行廢止其船舶登記與註銷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使該船喪失我國船籍,不易取得補給,進而無法繼續在海上航行或作業。   二、本條例施行前有經撤銷漁業執照且為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而逾期未返港之案例,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甚鉅,亦有必要註銷其船舶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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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遠洋漁業條例第 44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沒入之漁船,係經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者,主管機關得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遠洋漁業條例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遠洋漁業條例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