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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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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鮪延繩釣漁船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大釣船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小釣船得由小釣協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鮪延繩釣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該船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不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情形。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回漁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2. 2.前項配額轉讓,限大釣船轉讓予大釣船,小釣船轉讓予小釣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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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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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鮪延繩釣漁船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大釣船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小釣船得由小釣協會協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