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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鮪延繩釣漁船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大釣船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小釣船得由小釣協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鮪延繩釣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該船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不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情形。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回漁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2. 前項配額轉讓,限大釣船轉讓予大釣船,小釣船轉讓予小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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