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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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目鮪組漁船之大目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大目鮪組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該船大目鮪配額不超過三百三十公噸。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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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條文
- 第四十一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業名詞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35 條條文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36 條條文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40 條條文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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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