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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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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經許可後始得關機。
  2. 2.以上架維修為目的,於國外港口申請關閉船位回報器者,漁船關閉船位回報器期間,應每週提供一張漁船泊港照片,未按時提供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開機。
  3. 3.第一項許可關機期間,每次不得逾六個月;關機期間屆滿前,經營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繼續關機。
  4. 4.漁船於船位回報器關機期間,不得出港。
  5. 5.漁船船位回報器重新開機後,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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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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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