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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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
- 2.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經營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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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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