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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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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太平洋黑鮪漁獲證明書: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為中央主管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之漁船所捕撈。 三、漁船漁撈作業期間,有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或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四、漁船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鮪延繩釣捕撈太平洋黑鮪。 五、漁船漁撈作業期間違反本辦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漁獲通報、轉載或卸魚規定。 六、未依本辦法所定外銷黑鮪證明書核銷規定辦理核銷之漁船所捕撈漁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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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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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太平洋黑鮪漁獲證明書: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