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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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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先期申請主管機關准展延,展延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年。
  2. 2.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敘明理由,並繳納證書費,向原核發登記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註銷,損壞者應將原證繳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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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611229 制定)

飼料製造及飼料輸入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先期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延。

立法理由本條統一規定登記證之有效期間及展延申請。

(0751125 全文修正)

飼料、飼料添加物之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先期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展延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年。

立法理由展延期限原規定於施行細則,為期完整,爰併定於本法內。

(0910108 修正)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先期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展延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年。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敘明理由,並繳納證書費,向原核發登記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註銷,損壞者應將原證繳銷。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意旨,將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移列至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0611229 制定)

本條統一規定登記證之有效期間及展延申請。

(0751125 全文修正)

展延期限原規定於施行細則,為期完整,爰併定於本法內。

(0910108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意旨,將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移列至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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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飼料管理法第 12 條規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先期申請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飼料管理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飼料管理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