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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涉嫌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第十一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飼料,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送請檢驗鑑定;主管機關對該涉嫌飼料處理期間,自經鑑定之日起,至多不得超過十五日。
立法理由一、查獲涉嫌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第十一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飼料,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 二、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送請檢驗鑑定;主管機關對該涉嫌飼料處理期間,自經鑑定之日起,至多不得超過十五日。
查獲涉嫌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或使用戶出具切結保管。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送請檢驗鑑定;主管機關對該涉嫌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處理期間,自經鑑定之日起,至多不得超過十五日。
立法理由一、配合原條文第二十條之條次變更,及其第二款已將未取得輸入登記證之情形納入,爰將第一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後段增列「使用戶」亦應出具切結保管。 二、第二項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一、查獲涉嫌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第十一條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飼料,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 二、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送請檢驗鑑定;主管機關對該涉嫌飼料處理期間,自經鑑定之日起,至多不得超過十五日。
一、配合原條文第二十條之條次變更,及其第二款已將未取得輸入登記證之情形納入,爰將第一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後段增列「使用戶」亦應出具切結保管。 二、第二項於「飼料」之下增列「或飼料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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