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業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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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乳不得供為直接飲用及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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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本節法規可知,生乳不得供為直接飲用及零售。根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和第四十一條前段的規定,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的事業,公平交易委員會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行為。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市場秩序的公平,防止不當競爭行為的發生。 與上述法規有關的案例包括原告對被告的訴訟案件,涉及生乳價格協商等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根據裁判書中的描述,被告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參與生乳價格協商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因此,這些案例提供了具體的情況,可以作為對乳業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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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