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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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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2. 2.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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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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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61214 增訂)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街頭志工抓狗結紮、就醫,或街貓TNR計畫,均有可能使用網具或誘捕籠,是否為陷阱恐有爭議,應予排除。   三、腐蝕性化學物質主要指硫酸、鹽酸、硝酸等。   四、欲設置獸鋏或是其他獵具,需經其所有人之同意,始得架設,以維護動物之權益。

(1100427 修正)

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避免使用不當之方法捕捉動物,致使動物痛苦、受到傷害,且動物保護法規範之動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並無使用相關規定方式捕捉之必要,故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文字,全面禁止使用第一項所列之方法捕捉動物,達落實動物保護法尊重生命之精隨。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刪除第二項「未經許可」之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09612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街頭志工抓狗結紮、就醫,或街貓TNR計畫,均有可能使用網具或誘捕籠,是否為陷阱恐有爭議,應予排除。   三、腐蝕性化學物質主要指硫酸、鹽酸、硝酸等。   四、欲設置獸鋏或是其他獵具,需經其所有人之同意,始得架設,以維護動物之權益。

(1100427 修正)

一、避免使用不當之方法捕捉動物,致使動物痛苦、受到傷害,且動物保護法規範之動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並無使用相關規定方式捕捉之必要,故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文字,全面禁止使用第一項所列之方法捕捉動物,達落實動物保護法尊重生命之精隨。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刪除第二項「未經許可」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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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保護法第 14-1 條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保護法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保護法第 1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