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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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 2.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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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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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61214 增訂)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街頭志工抓狗結紮、就醫,或街貓TNR計畫,均有可能使用網具或誘捕籠,是否為陷阱恐有爭議,應予排除。 三、腐蝕性化學物質主要指硫酸、鹽酸、硝酸等。 四、欲設置獸鋏或是其他獵具,需經其所有人之同意,始得架設,以維護動物之權益。
(1100427 修正)
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避免使用不當之方法捕捉動物,致使動物痛苦、受到傷害,且動物保護法規範之動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並無使用相關規定方式捕捉之必要,故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文字,全面禁止使用第一項所列之方法捕捉動物,達落實動物保護法尊重生命之精隨。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刪除第二項「未經許可」之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街頭志工抓狗結紮、就醫,或街貓TNR計畫,均有可能使用網具或誘捕籠,是否為陷阱恐有爭議,應予排除。 三、腐蝕性化學物質主要指硫酸、鹽酸、硝酸等。 四、欲設置獸鋏或是其他獵具,需經其所有人之同意,始得架設,以維護動物之權益。
一、避免使用不當之方法捕捉動物,致使動物痛苦、受到傷害,且動物保護法規範之動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並無使用相關規定方式捕捉之必要,故刪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文字,全面禁止使用第一項所列之方法捕捉動物,達落實動物保護法尊重生命之精隨。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刪除第二項「未經許可」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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