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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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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動物進行展演。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出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2. 2.前項第一款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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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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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71013 制定)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或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係因衡量對於動物及社會環境造成不利的影響,故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較重之處罰。

(1070522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動物進行展演。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出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前項第一款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增訂本條第一款規定,對於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展演動物之行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原條文之違規事項移列第二款,並酌修文字。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鑑於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可依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加以沒入;為落實保障動物福祉,對於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遭不當展演之動物亦應予沒入。

(0871013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係因衡量對於動物及社會環境造成不利的影響,故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較重之處罰。

(1070522 修正)

一、增訂本條第一款規定,對於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展演動物之行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原條文之違規事項移列第二款,並酌修文字。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鑑於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可依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加以沒入;為落實保障動物福祉,對於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遭不當展演之動物亦應予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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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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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保護法第 2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動物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保護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保護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