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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 26 條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動物進行展演。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出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2. 2.前項第一款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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