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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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以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並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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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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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1207 增訂)
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以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並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實務上各級行政機關,消極不願推動動保教育及動保倫理,以致虐待傷害動物等案件層出不窮,手法慘忍,顯見動保教育未能落實,動保團體亦屢次建議將動保教育納入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綱。 三、爰新增本條規定,明文將零安樂死配套作為,列為各級政府之權責,並要求各級政府須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以期具體實踐人對動物之基本態度及教養。
- 動物保護法法規
(10712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實務上各級行政機關,消極不願推動動保教育及動保倫理,以致虐待傷害動物等案件層出不窮,手法慘忍,顯見動保教育未能落實,動保團體亦屢次建議將動保教育納入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綱。 三、爰新增本條規定,明文將零安樂死配套作為,列為各級政府之權責,並要求各級政府須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以期具體實踐人對動物之基本態度及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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