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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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核准畜禽飼養登記及變更登記時,應同時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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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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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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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