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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本國機構或法人擔任認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行或指定機關(構)、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認證機構。 無本國機構、學校或法人擔任驗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機構、學校或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驗證機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本次修正之驗證制度推動初期,無本國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具備資格或有意願辦理認、驗證業務,致影響農民權益之情形,且僅有國外認證機構,亦不利相關業務之推行,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於一定期間指定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辦理認、驗證業務。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本次修正之驗證制度推動初期,無本國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具備資格或有意願辦理認、驗證業務,致影響農民權益之情形,且僅有國外認證機構,亦不利相關業務之推行,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於一定期間指定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辦理認、驗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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