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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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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本國機構或法人擔任認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行或指定機關(構)、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認證機構。
  2. 2.無本國機構、學校或法人擔任驗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機構、學校或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驗證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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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81203 全文修正)

無本國機構或法人擔任認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行或指定機關(構)、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認證機構。   無本國機構、學校或法人擔任驗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機構、學校或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驗證機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本次修正之驗證制度推動初期,無本國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具備資格或有意願辦理認、驗證業務,致影響農民權益之情形,且僅有國外認證機構,亦不利相關業務之推行,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於一定期間指定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辦理認、驗證業務。

  • 法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812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本次修正之驗證制度推動初期,無本國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具備資格或有意願辦理認、驗證業務,致影響農民權益之情形,且僅有國外認證機構,亦不利相關業務之推行,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於一定期間指定認證機構或驗證機構辦理認、驗證業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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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36 條規定:「無本國機構或法人擔任認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行或指定機關(構)、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認證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