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37條,該法規定了本法施行細則的制定機關,即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訂定。根據該法,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制定相應的施行細則,以便明確執行本法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要求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的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等其他佐證資料,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以確保食品安全和衛生。這個範例展示了法規中所涉及的機關對於相關資料的要求和處理方式。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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