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指依農會法、漁會法及本法設立辦理信用業務者;全國農業金庫為信用部之上層機構。
根據農業金融法第2條的規定,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是指依據農會法、漁會法以及本法設立辦理信用業務的機構,而全國農業金庫則是信用部的上層機構。 舉例:根據《農業金融法》第2條的規定,農會信用部可以是根據農會法設立的農會信用部,也可以是根據漁會法設立的漁會信用部。另外,全國農業金庫作為信用部的上層機構,具有監督和管理信用部的職責。
本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信用部指依農會法、漁會法及本法設立辦理信用業務者;全國農業金庫為信用部之上層機構。
立法理由定明本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之範圍,及全國農業金庫與信用部之關係。
定明本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之範圍,及全國農業金庫與信用部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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