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股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獲配之股息、紅利,循預算程序作為農、漁業推廣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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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股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獲配之股息、紅利,循預算程序作為農、漁業推廣經費。
立法理由政府股權所獲配之股息、紅利,循預算程序作為農、漁業推廣經費。
政府股權所獲配之股息、紅利,循預算程序作為農、漁業推廣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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