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0 條
- 1.研發成果收入,管理單位應依下列比率,交由本部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百分之六十。 二、通過評鑑之管理單位: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單位:百分之四十。 三、未通過追蹤評鑑者:百分之六十。
- 2.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資助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管理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未約定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 3.本部基於整體產業發展得專案同意管理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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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