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44-1條,該條規定了未滿十公頃之休閒農場在籌設展延、廢止籌設同意文件、廢止許可登記證、停業、復業、歇業、廢止許可登記證、經營計畫書變更以及廢止許可登記證事項的管理程序,並明確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事項。 舉例:例如,若一家休閒農場要進行經營計畫書的變更,根據上述法規,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此事項。這樣的安排有助於在地政府更快速地處理相關手續,提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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