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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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保被保險人已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出租,而繼續參加農保者,得填具申請表(同附件一),檢具國民身分證,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本保險。
- 2.依前項規定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其應檢具之相關文件,不適用第六條應檢具文件之規定;加保資格之審查,免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十項規定辦理現地勘查。
- 3.依本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經農保保險人退保時,不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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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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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十項條文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7 條條文
-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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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