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經辦機構應依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申借案件核定擔保方式,並輔導借款人辦理相關擔保事宜。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時,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根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2條,貸款經辦機構在辦理貸款時,應依授信相關規定核定擔保方式,並協助借款人辦理相關擔保事宜。如果借款人的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則應該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範例: 根據農委會林務局 93 年 9 月 1 日林造字第 0931616500 號函,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的目的在於使受災損失嚴重之農民獲得適當協助,申請救助的借款人如果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應該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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