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六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借款人確有困難,得於期限屆滿前載明理由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每次延期動用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動用次數以三次為限。
根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5條,貸款資金在核准後三個月內應用於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指定之用途。但如果借款人確有困難,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每次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且最多只能延期兩次。 參考資料:農委會農輔字第0930121244號函示,訴願決定逕以農委會93年4月29日農輔字第0930121244號函釋作為駁回訴願理由之一,當屬違誤。按農委會農輔字第0930l21244號函就其法律性質而論,僅屬於行政機關內部函令釋示,為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而與人民之權利義務無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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