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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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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用途應由經辦貸款機構依下列方式查核與輔導: 一、經辦機構應辦理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並於貸放後三個月內完成查驗報告並作成紀錄。 二、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由經辦機構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為違約,收回其貸款本息。 三、經辦機構於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農場經營技術指導與資金運用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26 條,經辦貸款機構在辦理貸款用途查核與輔導時,應遵循以下方式:一、經辦機構必須在貸放後三個月內完成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並作成紀錄;二、若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為違約並收回貸款本息;三、在必要時,經辦機構可以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農場經營技術指導與資金運用輔導。 以農委會 93 年 7 月 13 日農輔字第 0930030726 號函為例,該函強調了敏督利颱風造成的農漁業災害,並提到減輕受災農漁民損失,呼應了第 26 條應對農場經營技術指導與資金運用輔導的規定。

  • 核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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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26 條規定:「貸款用途應由經辦貸款機構依下列方式查核與輔導: 一、經辦機構應辦理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並於貸放後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