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用途應由經辦貸款機構依下列方式查核與輔導: 一、經辦機構應辦理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並於貸放後三個月內完成查驗報告並作成紀錄。 二、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由經辦機構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為違約,收回其貸款本息。 三、經辦機構於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農場經營技術指導與資金運用輔導。
根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26 條,經辦貸款機構在辦理貸款用途查核與輔導時,應遵循以下方式:一、經辦機構必須在貸放後三個月內完成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並作成紀錄;二、若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為違約並收回貸款本息;三、在必要時,經辦機構可以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農場經營技術指導與資金運用輔導。 以農委會 93 年 7 月 13 日農輔字第 0930030726 號函為例,該函強調了敏督利颱風造成的農漁業災害,並提到減輕受災農漁民損失,呼應了第 26 條應對農場經營技術指導與資金運用輔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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