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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 2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除林業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2. 前項出租造林地現金救助之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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