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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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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2. 2.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放棄退休儲金請領權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者,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3. 3.農民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農民退休基金: 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二、第一項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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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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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522 制定)

依前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放棄退休儲金請領權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者,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農民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農民退休基金:   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二、第一項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立法理由一、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   二、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之請領方式,及依遺囑指定請領人規定。   三、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無人領取農民退休儲金或遺屬、指定請領人未於時效內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其未領之農民退休儲金應歸入農民退休基金。

(1090522 制定)

一、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   二、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之請領方式,及依遺囑指定請領人規定。   三、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無人領取農民退休儲金或遺屬、指定請領人未於時效內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其未領之農民退休儲金應歸入農民退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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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18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