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依前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放棄退休儲金請領權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者,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農民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農民退休基金: 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二、第一項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立法理由一、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 二、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之請領方式,及依遺囑指定請領人規定。 三、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無人領取農民退休儲金或遺屬、指定請領人未於時效內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其未領之農民退休儲金應歸入農民退休基金。
一、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 二、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之請領方式,及依遺囑指定請領人規定。 三、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無人領取農民退休儲金或遺屬、指定請領人未於時效內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其未領之農民退休儲金應歸入農民退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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