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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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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民申請農民退休儲金時,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退休儲金專戶之金額,以已提繳論。屆期未繳入退休儲金專戶者,應由其請領之農民退休儲金金額中沖還。
  2. 2.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其當月退休儲金專戶本金,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金額為準,其後所提繳之金額,勞保局應無息核發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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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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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農民申請農民退休儲金時,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退休儲金專戶之金額,以已提繳論。屆期未繳入退休儲金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