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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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民申請農民退休儲金時,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退休儲金專戶之金額,以已提繳論。屆期未繳入退休儲金專戶者,應由其請領之農民退休儲金金額中沖還。
- 2.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其當月退休儲金專戶本金,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金額為準,其後所提繳之金額,勞保局應無息核發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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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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