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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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農民依本條例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農民退休儲金申請書,交由最後提繳之農(漁)會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其中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者,並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 2.農民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亦得使用勞保局建置之服務平臺線上申請。最後提繳之農(漁)會經農民同意,可代為於服務平臺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 3.勞保局收受前項線上申請後,應即將收件時間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申請日之認定,以服務平臺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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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27條的規定,農民退休儲金應該由勞保局匯入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指定的國內金融機構的本人名義帳戶。根據法規所述,農民退休儲金的發放應該直接存入特定的帳戶,以保障農民的權益和退休金的使用。參考資料來自農業法第125條之一,關於農民退休金的稅款規定。例如,如果農民在特定日期之後退休,則可以申請發還溢繳的稅款,以保障其退休金的合理使用。
- 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適名詞
- 復名詞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4 條條文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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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