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 條,農田水利會的宗旨是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並且它被明確規定為公法人。這代表著農田水利會的成立和運作具有公法人的地位,也就是說它代表公共利益的機構,並受到相應的法律規定和政府監管。 參考資料: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農田水利會是以服務公益為宗旨的公法人組織。例如,農田水利會所收取的租金及其他收入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創設之目的,根據台灣省財政廳的規定,免予納稅。
本通則依水利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制定之。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立法理由參照農會法、漁會法第一條、第二條之體例,將現行水利法第十二條所定農田水利會之宗旨及其組織之性質移列於本條。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通則依水利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制定之。
參照農會法、漁會法第一條、第二條之體例,將現行水利法第十二條所定農田水利會之宗旨及其組織之性質移列於本條。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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